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歐秀玲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上公館福德宮
設右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上公館福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上公館福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准如後附修正條文對照表示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上公館福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十及二十三條有所修正,經該法人董監事聯席會議決修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爰檢附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及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聲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上公館福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經該法人董監事聯席會議決修正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附件:台灣省台中市上公館福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