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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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九0號
上訴人 黃偷算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蔡明和 律師被上訴人 蘇秀琴
張林碧治 張世明 張世杰 張桂蘭 張桂鈴 張清渭張清瑟 訴訟代理人 陳白雲 被上訴人 許碧雪
尤善初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審曾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被上訴人張林碧治、張世明、張世杰、張桂蘭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張林碧治、張世明、張世杰、張桂蘭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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