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七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欣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法官王仁貴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