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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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欣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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