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沒入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五萬元,由具保人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出具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均未見被告到案,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執正緝字第五八號通緝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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