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歐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欽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貳佰柒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佰貳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