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丙○永丙八九戒執(二)二七○字第一四二三六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