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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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 徐仁峰 即 永峰建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邱光吾法官蔡志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