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乙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叁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丙○永九○執乙一○一一字第○○○五九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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