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為審理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