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213號
原 告 江國鳳
被 告 陳琮鎰 (原名 陳文裕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09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男友,竟於民國102年11月9日下
午3時許,在其位於住高雄市○○區0000000號之住處,
因債務問題與原告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故意,
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頂紅腫約4×4公分挫傷,右
手肘兩處挫傷各約2×2公分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原
告因而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又因腦震盪在
家休養2星期,遭任職之彩券行扣薪11,500元,保母薪資遭
扣薪5千元,合計工作損失16,500元,又原告因被打後,噩
夢連連,身心受有傷害,爰請求5萬元精神慰撫金,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有毆打原告之事實,願賠償醫療費用、工作損
失,但原告請求慰撫金金額過高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因為被告毆打成傷,使原告受有系爭
傷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門診收據
4紙、在職證明書2紙、薪資袋等為證,又被告傷害原告行
為之刑事責任,業經原告提出告訴,經本院刑事庭審理結果
,認定被告有傷害原告行為,判處拘役40日,有本院103年
度簡字第2477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刑事卷宗在卷可查,堪信為
真實,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故意傷害行為致傷等情,堪予採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侵害原告身體之事實為真實,已如前述,則原告依
前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
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告主張受傷害支出醫療費用1,
02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門診收據為證,依原告所受傷害
及收據載明醫療費別,核屬治療上之必要費用,被告亦不爭
執,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1,020元之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有工作損失16,500元部分,有薪資
單及在職證明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薪資損失16,500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按慰藉
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
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爰審酌原
告自承為保姆及彩券行員工,名下有彩券中心所得;被告現
無業,名下有薪資所得,無其他資產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
卷,並有渠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徵,暨
原告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5萬元之慰撫金,尚
嫌過高,應以3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核計在47,520元(1,
020元+16,500元+30,000元=47,520元)範圍內之請求,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
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0,000元,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
回。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小額訴訟事
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惟本件係由
本院刑事庭移送審理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
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是本件並無支出任何訴
訟費用,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諭知,
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