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10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錦培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0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