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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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О二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顏福松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