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89號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丁○○女32
身分證統一住臺中縣大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丁○○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丁○○前經本院認為均犯輸入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6月6日執行羈押,至97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