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9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08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1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援引被害人乙○○聲請上訴書意旨,認被告甲○○於偵查中供述行竊之金額較實際竊得之金額為少,顯然故意隱瞞犯罪情節,毫無悔意,原審法院僅科處有期徒刑6月,顯然過輕云云。但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被害人陳稱之失竊財物均坦承為其所竊取,並無任何隱瞞,本院審酌其犯罪手段、所得財物,事後態度,認原審法院量刑已屬非輕,應予維持。此外,檢察官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