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張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旗簡字第2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債務
明細查詢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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