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25號
原   告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被   告  林秋松
       林庭安林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90
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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