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侯鈞忻
       侯栢權
       侯俊宇
       黃儷翎黃麗蓉
       謝政翰
       黃馨慧黃麗祝
       王素美
       黃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郁珊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3年度雄簡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
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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