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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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被 告 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旗簡字第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貸款還款明細表、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
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借款為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