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54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989號偽造文書案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辯稱其身分證、健保卡,遭真實姓名不詳
之 王董 藉代辦貸款為名,予以冒用申請電話租用,該王董涉
犯偽造文書罪嫌,業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
2989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