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71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36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十全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十全營造公司)分別於民國92年10月13日及93年10月12日,以第三人 王宗林 及 武逸君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8,000,000元,嗣後另增第三人 高信鄧 為連帶保證人,並延長借款期限至96年4月14日止,惟十全營造公司僅繳息至95年1月13日止,現尚欠伊33,498,482元。詎高信鄧於94年8月26日將如原裁定附表所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予抗告人,並於同年9月13日完成移轉登記,因渠等間法律行為實質上應係贈與,惟恐抗告人再予處分系爭不動產,致日後難以強制執行,願供擔保,聲請裁定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禁止為移轉、抵押、出租及其他處分行為,原法院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8,900,000元後,抗告人對於系爭土地不得為移轉、抵押、出租及其他處分行為。抗告人認原裁定所命擔保金額不足,因而抗告前來。
按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
,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48年度台抗字第142號、63年度台抗字第142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法院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20年度抗字第296號、48年度台抗字第18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考。查,㈠原法院以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現狀變更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及增補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為證,可認有相當之釋明,相對人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乃准其假處分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㈡原法院准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時併命供擔保8,900,000元,其
數額雖與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列印之系爭土地94年度公告現值加計建物部分以每坪55,000元計算所得相當,然姑不論相對人以每坪55,000元估算建物價值是否偏低,僅以土地公告現值向低於土地交易之市價觀之,上開數額自難認係假處分標的(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故抗告人主張原法院係裁定命相對人全額擔保,尚非可採。
㈢抗告人抗告意旨雖另以:伊向前手買受系爭不動產之價格為
20,000,000元,係原法院核定之擔保金額的2.5倍,原法院所定之擔保金實不足填補伊將來可能之損失等語,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惟縱抗告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市價為20,000,000元等語屬實,原裁定所酌定之擔保金亦逾上開市價之5分之2,並無明顯不當情形。又原裁定係禁止抗告人對於系爭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抵押、出租等之處分行為,則抗告人所受之損失無非係暫時無法就系爭不動產為買賣等之處分行為,如以抗告人主張之上揭市價並依財政部9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表,有關「不動產經營業」之不動產買賣淨利率17%計算,抗告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遭受之損害為3,400,000元(20,000,000×17%=3,400,000元),若加計本案訴訟所需進行期間5年(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合計審理期限約需4年4月,惟本案部分尚未起訴,故抗告人可能因假處分所致之損害期間自應較上開辦案期限為長,爰以5年計算)之遲延利息850,000元(3,400,000×5%×5=850,000元),總和亦僅4,250,000元。是原裁定認相對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為8,900,000元,並無偏低情形。而原法院所命預供擔保之金額,又未逾假處分標的物之市值,客觀上尚難謂顯不相當,對於原法院本其職權所為裁量之範圍,自應予以尊重,尚非抗告人所可任意指摘。
綜上,原裁定經斟酌兩造訴訟進行之程度、抗告人不能為處分
系爭不動產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命相對人提供8,900,000元為擔保,核屬相當,抗告人主張原裁定所命供擔保之金額過低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