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政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趙立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政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壹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文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1年8月1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