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傳勝 律師被告 林子堯
蔡繡芳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