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臣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7年度執字第2180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臣 韋前 因犯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以104年度審原訴字第28號(104年度偵字第4331、1235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應向林務局分期給付新臺幣10萬元賠償金,於105年4月2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3年10月4日另犯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8月16日以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126元,並經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駁回確定。且本件受刑人雖有履行緩刑條件,惟分期支付有遲延情形且迄今未履行完畢,顯見受刑人違反原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應屬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甚明,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4款所定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而審認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之實質要件,厥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先予指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下稱甲案),經本院以104年
度審原訴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3年10月4日下午16時59分前某時因另犯違反森林法(下稱乙案),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26日以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67327元,嗣於106年8月16日又以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126元,並經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卷附上開各判決書可憑,固堪認受刑人確有於甲案緩刑前因故意犯乙案之罪,而於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之事由。
㈡惟核閱上揭各判決可知,受刑人犯乙案之時間,係在甲案經
法院諭知緩刑宣告(105年3月31日)前之103年10月4日所為,則受刑人於犯乙案時,顯難預知其甲案嗣後將獲緩刑之宣告,是無從認受刑人於犯乙案時,有何故違甲案緩刑寬典之意,或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重大,足使甲案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況甲案之承審法院係考量受刑人前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且已坦認犯行,並於審理時履行和解條件完畢,而認其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始諭知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此有甲案判決書可佐,且本案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亦未發現其另犯與甲案違反森林法罪質、侵害法益相同或相近之犯罪,益徵甲案宣告之緩刑,已達一定之效果甚明。綜上所述,本院無從單憑受刑人在甲案緩刑前曾犯乙案之違反森林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乙節,即逕推認該甲案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受刑人有何非將甲案原宣告之緩刑撤銷予以執行刑罰,否則即難收其預期效果之具體事證。是聲請人前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雖稱受刑人有分期支付緩刑條件遲延情形,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撤銷先前緩刑宣告原因之情形,惟受刑人於108年1月15日庭訊後,業於108年1月24日將所餘之分期付款金額支付完竣,此有該匯款單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難認有理由,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