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