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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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第一行,關於「借款2筆4,400,000元、6,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2筆44,000,000元、6,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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