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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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2764、12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