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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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 卓萬瞭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張誠律師被告 卓永治
卓秋香 卓月嬌 卓秀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34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巷○號,下稱系爭房屋)係原告所有借名登記於其被繼承人 卓東洲 名下,而兩造為卓東洲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1/5),爰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而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190,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0元x面積582平方公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254,000元,此有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佐。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55,5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190,4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254,000元)×被告4人之潛在應有部分4/5=3,555,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980元,尚應繳納33,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