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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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董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包(含包裝袋共參拾只,驗餘淨重共計拾伍點伍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董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嗣無 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276、533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1、1040、1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0包(驗餘淨重共計15.584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276、533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1、1040、1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於102年2月23日經警持搜索票搜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0包(驗餘淨重共計15.584公克),均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2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警卷第17至23頁、102年度偵字第3276號卷第30至32頁)存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無誤,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30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包裝瓶自仍均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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