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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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麗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臘腸壹箱(淨重11公斤)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麗平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伊以107年度偵字第24205號為附條件之緩起訴,現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爰依法聲請沒收該案扣得之臘腸1箱(淨重11公斤)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24205號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屆滿且未遭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且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扣案之臘腸1箱(淨重11公斤)是伊請伊母自大陸寄來給伊的等語,是該箱臘腸為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所用,從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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