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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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他字第1538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零點捌玖柒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 卓育鋒 於民國107年12月9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與永安北路口,拾獲第二級毒品
2包,惟因無法查得涉嫌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1538號簽結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2包(含袋毛重0.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眾卓育鋒於民國107年12月9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與永安北路口,拾獲第二級毒品2包,惟因無法查得涉嫌人,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1538號簽結在案,有該署檢察官108年4月23日簽呈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含袋毛重0.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107年12月28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C0
000000)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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