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陳志成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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