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四七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叁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榮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伍佰元││├─────────────┼─────────────┼──────────┤│共計│柒仟叁佰叁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