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25││├───┼────────────┼─────────┼─────┼────┼────────┼────────┤│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18││├───┼────────────┼─────────┼─────┼────┼────────┼────────┤│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1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92││││├───┼────────────┼─────────┼─────┼────┼────────┼────────┤│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36││││├───┼────────────┼─────────┼─────┼────┼────────┼────────┤│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36││├───┼────────────┼─────────┼─────┼────┼────────┼────────┤│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96││├───┼────────────┼─────────┼─────┼────┼────────┼────────┤│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31││├───┼────────────┼─────────┼─────┼────┼────────┼────────┤│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79││├───┼────────────┼─────────┼─────┼────┼────────┼────────┤│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