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3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賭具麻將壹副、牌尺肆枝、方
向骰壹顆及骰子叁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一)扣案之麻將1副、骰
子3粒、方向骰1顆及牌尺4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又抽頭金新台幣150原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法
予以宣告沒收。(二)查扣案之賭資新台幣750元非被告所
有,係參與賭博者所有( 劉金花 110元、` 高燃煌 430元、
許麗卿 10元、 陳龍基 200元),且被告未參與賭博,非被告
因犯罪所得之物或被告供犯罪所得之物,故不得沒收,併此
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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