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24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7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4月13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2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
元。
扣案之愷他命殘渣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19日凌晨1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凱悅KTV某包廂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3月21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因被
移送人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警方上
前盤查發覺被移送人隨身散發濃厚愷他命味道而詢問後,
經被移送人同意,警方檢視該車而於車內副駕駛座下方發
現使用過之殘留愷他命殘渣袋1個因而查獲,並製有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及現場照片4件。
(三)以被移送人於98年3月21日經警查獲採集其尿液(編號:
   E-980279)為檢體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
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判定為
陽性。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扣案之愷他命殘渣
袋1包(愷他命量微未秤重,扣案物本體與愷他命成份未析
離,且無析離分別沒入實益,應與愷他命視為一體),屬查
禁物,係用於放置愷他命之物,業據被移送人自述在卷,應
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劉飛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