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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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松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松湖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⑴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 吳咽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 吳烟源 」;⑵證據欄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一時便利,利用自備鑰匙竊取他人機車(年份西元1993年,車主報案協尋時估計現值新臺幣5000元),以為代步之用,剝奪他人財產權,顯欠缺法治觀念,惟兼衡被告犯罪使用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所竊機車已發還被害人,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工、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2192號被告林松湖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車城鄉○街路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松湖於民國102年6月6日19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與甘肅路交岔路口時,見吳咽源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上開機車,為吳咽源於102年5月21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失竊),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自備鑰匙,竊取該機車得手。嗣於102年6月19日15時30分許,林松湖騎乘上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為警臨檢查獲,並扣得上揭機車1輛(已發還)及林松湖所有供犯罪使用之機車鑰匙1支。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松湖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吳咽源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 林佳宏 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復有贓證認領保管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方職務報告、現場圖各1紙及現場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松湖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供述屬實,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檢察官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宗淑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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