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孟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孟丘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騎車禁令,仍於酒後騎車上路,其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酒駕之交通工具為機車,危害性較低,其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79毫克及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2252號被告徐孟丘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孟丘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民國102年6月22日16時40分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彰化縣伸港鄉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2年6月22日20時14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2段與文心路3段交岔口,不慎與 江基閔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到場處理,並對徐孟丘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孟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江基閔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照片23紙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嫌。請審酌酒後駕車所衍生之交通事故或悲劇,於現今社會上屢見不鮮,政府已多所宣導,且被告已有公共危險(酒後駕車)紀錄,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執行完畢後,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件案件,顯然對於因自己酒後騎車而對道路安全及社會利益產生之風險,置於不顧,請綜合上情,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檢察官廖育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珮綺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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