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盈皓被告李仁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盈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盈皓因被告李仁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384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李盈皓因被告李仁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即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21日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告知被告應於100年6月21日、同年7月21日、8月22日前分期繳納各期罰金,如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且得逕行拘提之,被告即於100年6月21日繳納第一期分期款3萬元等情,有該署100年6月21日訊問筆錄、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執行案件分期繳納罰金執行進行表、自行收納款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㈡、嗣被告於100年7月21日繳納第二期分期款項3萬1,000元後,無正當理由,即未再遵期於100年8月22日繳納餘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警至其位在新北市○○區○○路○號1樓住所拘提,並囑託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至其位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沙鎮三山里東山前7號、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1樓住所執行拘提,惟均拘提無著,而且具保人李盈皓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通知書、送達證書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
又被告現未在監所或在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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