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0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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