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7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母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李乾巽
柯淑惠
李文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民致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惟未依約還款,因借款已到期,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借款等語。從而,本件為兩造間因借款契約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11條約定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