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55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盛宇老張牛肉麵店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8,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2分之1」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15元(計算式:2,430元÷2=1,215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