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3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被   告  吳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
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前次庭期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其出具之委任書法定
代理人為 鄧翼正 ,與目前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裕南不合,倘若仍
欲委任洪敏智到庭,請出具正確之委任書。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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