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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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985號
原   告 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王重凱
被   告 撒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RAL-8896
等汽車二輛(下稱系爭二輛汽車)交付原告維修,原告並已
維修完成,惟系爭二輛汽車維修完成後,被告竟拒絕支付維
修費用新臺幣(下同)10,270元。為此,爰依兩造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結帳清單等影本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
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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