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雪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及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