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丁○○原告己○○原告壬○○原告丙○○原告癸○○原告丑○○原告酉○○原告卯○○原告寅○○原告乙○原告甲○○原告子○○○原告辛○○原告午○○原告辰○○原告庚○○原告 陳秀 曰原告申○○
樓兼前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未○○原名 鄭義堂 人被告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人戊○○原名林尚䌍
號被告巳○○
號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被告林尚䌍、巳○○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自民國9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本件原告原先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共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訴訟中改為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共000000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條,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林尚䌍及巳○○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
93年2月間起,利用任職於啟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達公司)之機會,對外招募會員,並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向不特定投資人吸收資金,復於93年5月份向啟達公司之會員表示將自行成立「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茗綵公司),而遊說原告丁○○、 黃月女 、丙○○等人退出啟達公司,由啟達公司將原告丁○○、黃月女、丙○○等之資金轉入林尚䌍指定之帳戶。林尚䌍、巳○○除非法吸收原啟達公司投資人之資金外,復於93年6月23日成立茗綵公司,登記資本額為500萬元,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旋即由林尚䌍將500萬元之股款收回,實際上為一空頭公司,由林尚䌍擔任負責人,巳○○則負責招募及收取會款,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假借投資可獲取紅利回饋金及高額利潤,並提供會員兌換或銷售百貨商品之通路為誘因,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每投資一份需繳交二萬三千元,其中一萬元存入福利委員會帳戶共管,剩餘一萬三千元中之五千二百元的百分之二十五計算,發給會員一千三百元等值的提貨券,讓會員以提貨券向公司換取商品,另三千五百元作為介紹費用及組織獎金,再將四千三百元之紅利獎金撥入福利委員會,同時向會員承諾每投資一份即二萬三千元,可分13期回饋,每期按月給付,一份可領回三萬九千元(含二萬三千元本金),利用此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紅利回饋金、高額獎金),致使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紛紛交付資金予林尚䌍、巳○○,取得茗綵公司會員之資格,繼續吸收下線以領取紅利回饋金及組織獎金。林尚䌍及巳○○明知茗綵公司純粹僅以所吸收之會費發放獎金予會員,公司未為任何投資,一旦新收會員減少,公司運轉即陷於困難,無法長久經營,故於93年10月底再向投資人訛稱開發出一套保證賺錢的「茗綵期貨指數軟體程式」,將為投資人創造利潤,要求會員簽發同意書委任渠等代為操作投資期貨指數,致令部分會員未查而交付同意書後,林尚䌍、巳○○即已獲福利委員會同意為由,動用前開福利金委員會共管帳戶中之資金共計一千二百七十九萬三千元,投入期貨市場操作台指期貨指數,實則係將帳戶資金挪為發放投資人紅利回饋金,來維持茗綵公司運作,並向投資人表示為了公司永續經營,從93年12月起,每位投資人僅能領回一份一千元之回饋金,迨至94年3月份即未再發放回饋金予投資人,致使投資會員求償無門,林尚䌍、巳○○前後吸金約計七千四百九十三萬四千元,受害投資人逾200人,凡此事實有檢察官起訴書附卷可稽。故被告林尚䌍、巳○○在民事上顯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致原告丁○○等人受有投資交付之金額,扣除已領回金額差額部份之損害(受損金額詳如附表所示)。且被告林尚䌍為茗綵公司之代表人,而其係於為執行茗綵公司之業務而加損害於原告丁○○等人,且被告林尚䌍係基於故意而侵害原告丁○○等人之權利,故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茗綵公司與被告林尚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被告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林尚䌍、巳○○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等對所保管之被告公司福委會福利金186萬1467元
固負有返還義務,惟因被告等人對原告等人有詐欺等不法侵權行為,而對原告等人負有損害賠償債務,查二者均已屆清償期,為維原告等人之權益,爰先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茗綵公司主張抵銷186萬1467元後,再對被告等人請求賠償抵銷後之餘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被告於97.6.18所提之民事辯論意旨二狀中雖亦抗辯以上開福委會福利金主張抵銷渠等對原告等人之損害賠償債務,惟其抗辯抵銷之對象竟係不明之尚未退會會員33人,已超過本件訴訟標的之範圍,其抗辯之意思表示顯非適法。且被告等人係因故意之詐欺行為而對原告等人負有損害賠償債務,則依民法第339條規定,被告等人無從將之與原告等人對被告茗綵公司之福委會福利金債務互為抵銷,渠等之抗辯顯不合法。
(三)、被告等人係假藉投資生化科技、期貨交易等行業可獲得
高額利潤之詐騙方式,致使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並加入被告公司,自應賠償原告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原告等人不知被告公司僅是在籌備生化科技和期貨的轉型工作,且直至茗綵公司倒閉之前,該公司並無投資生化科技或期貨之具體計畫,更未藉此投資而獲得任何利潤,迄至被告戊○○遭檢調偵訊後才曝光,足證被告等人確實係假藉投資生化科技、期貨交易等行業可獲得高額利潤之詐騙方式,致使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並加入被告公司。則原告等人於不知被告等人上開詐騙事實之情況下,善意介紹下線加入被告公司,誠屬多層次傳銷公司成員之正常業務行為,因此所獲得之產品及推薦與組織獎金,核屬工作之對價,絕非被告等人所誣指之詐欺共謀,渠等抗辯原告等人應將上開獎金返還,顯無理由。
(四)、被告等人提出93.11.15福委會開會記錄,辯稱原告等人
知悉被告等人將福利金作為期貨交易之情形云云,惟查,被告公司於93.6.23成立後,一再對原告等人宣稱「回饋機制絕對安全」,即上開福委會保管之福利金是作為紅利回饋金之用,原告等人因而信賴所為之投資可受保障。直至被告公司福委會於93.11.15所召開之會議中,始決議將之非法挪做被告戊○○操作期貨,足見被告等人辯稱係用於投資高風險之期貨,根本與當初之對原告等人所為之宣稱不符,被告等人嗣後辯稱每期所收取之福利金,是用來從事高風險的操作期貨,更非事實。
(五)、被告等人另提出退會同意書辯稱退會會員無權利再向渠
等求償云云,惟查渠等所提出之退會同意書,僅記載「會員退出茗綵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員第○期○份,共金額○○,同時放棄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等語,所簽署退會之會員根本沒有放棄對被告等人之求償權利,被告所辯顯有誤會。況此退會同意書之對象,僅是被告茗綵公司而已,不及於共同被告戊○○與巳○○,渠等斷不因此免責,被告等人試圖趁被害會員急於停損的心態,迫使簽署該同意書,以求能藉此免除渠等之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96年9月27日已提出「福利金代收款單」,背面
已經詳細記載,如因法令而無法繼續營運或不可抗拒因素而無法發放回饋金時,福利委員會專戶餘額全額提撥發放予未領足壹萬元之會員(意即一份23000元之投資,至少可領回10000元),被告何來詐欺之有?茗綵公司之直銷制度為參加人所明知,根本沒有詐欺的情形,如果被告詐欺,何以仍有丁○○、黃月女等會員獲利?
(二)、原告所提之附表二並未加入會員領得之產品及推薦與組
織獎金,如再加入產品及推薦與組織獎金則可參附件之資金流向表,其中丁○○、黃月女、乙○、酉○○、卯○○、寅○○、甲○○、子○○○、辰○○等會員早已同意退會,並領得一筆鉅額退會金,事後卻仍來向被告要索金錢,此豈非一隻牛剝兩層皮?
(三)、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為因被告詐騙之侵權行為,然查,
原告有二十人,伊等每人究竟如何受騙?係由何人行騙?均未舉證,且原告中有丁○○等人領得推薦與組織獎金,表示他們有另外再找人加入茗綵公司之多層次傳銷,如被告有詐騙事實,則領得推薦與組織獎金的會員也有詐騙其下線的嫌疑,應將詐取的產品及推薦與組織獎金全交還,且丁○○、黃月女從茗綵公司分別獲利217614元及540432元,是否亦應歸還各會員均分?
(四)、由會員簽的退會同意書可知雙方已同意達成債務上的和
解,而且所退的金額也都已匯款給會員,有退會同意書與退會匯款單為憑,會員不得再來求償。縱認被告須給付原告金錢,則被告亦爰以丙○○所侵占之185萬4554元(為所屬尚未退會會員的權益共33人),作為抵銷之抗辯。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等人投資及損失金額明細表、茗綵公司應退還投資人債權明細影本1件、存摺影本1件、茗綵公司「回饋機制絕對安全」廣告影本1件等為證。被告對原告等人加入茗綵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為會員而受損乙節亦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被告雖否認有詐騙行為,且辯稱茗綵公司之直銷制度為參加人所明知,原告加入會員後已領得之產品及推薦與組織獎金,表示他們有另外再找人加入茗綵公司之多層次傳銷,如被告有詐騙事實,則領得推薦與組織獎金的會員也有詐騙其下線的嫌疑,其中丁○○、黃月女、乙○、酉○○、卯○○、寅○○、甲○○、子○○○、辰○○等會員早已同意退會,並領得一筆鉅額退會金,不得再來求償。縱認被告須給付原告金錢,則被告亦爰以丙○○所侵占之185萬4554元作為抵銷之抗辯云云。
五、經查,被告林尚䌍、巳○○對於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部分,業於刑事審理中自認在卷,被告雖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行為,惟查被告林尚䌍、巳○○二人確實係以向會員保證投資每份二萬三千元,即可分十三期領取紅利回饋金,每月一期,合計投資一份可領取三萬九千元之紅利回饋金,以此可獲取高額利潤之方式,吸收會員參加茗綵公司,並向會員表示,茗綵公司將投資生化科技等八大行業,非常有願景,投資人事後都能賺大錢等情,業據本件原告分別指述明確,並有茗綵公司會員制度簡介、獎金制度簡介各一紙可稽,足見被告係以會員每份投資,保証十三期即可獲取高額利潤之方式,吸收會員參加茗綵公司,而茗綵公司主要收入是來自會員加入所繳納之二萬三千元投資款,除少數會員會以提貨券以外之現金購買公司商品外,並沒有其他營利收入,益見被告直至茗綵公司倒閉之前,該公司並無投資生化科技或期貨之具體計畫,更未藉此投資而獲得任何利潤甚明。況查本件茗綵公司向會員收取每份二萬三千元後,係由茗綵公司自會員所繳納每份二萬三千元投資款中,各撥一萬元作為紅利回饋金、四千三百元作為紅利獎金,並存入福利委員會共管帳戶內控管,以供茗綵公司每月發放會員紅利回饋金之用,該帳戶內之資金,於發放與會員前,雖仍屬茗綵公司所有,惟茗綵公司於決定發放會員紅利及回饋金要動用該帳戶內之資金前,通知並經福利委員會同意等情,業據証人 蘇美瑛 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961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供述明確,且有上開茗綵公司褔利代收款單、茗綵公司會員同意書等可按,則本件被告茗綵公司可自由支配作為投資之資金每份僅有三千九百元,然按諸常情,生化科技研發均需要長時間投入大量人力、資金,而期貨交易亦具有高度投資風險,以茗綵公司之人力、資金,顯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即藉由投資生化科技或期貨交易,而獲取足敷茗綵公司按期發放紅利回饋金之上開高額利潤,可見本件被告二人明知該公司無何投資生化科技或期貨等行業之生財具體計畫,而實僅係假藉投資生化科技、期貨交易等行業可獲得高額利潤之詐騙方式,致使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並加入茗綵公司,應堪認定,被告所辯自無足採信。本件被告以違法從事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向原告等人詐取財物等情,核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相符,被告騙取原告之財物,已構成侵權行為,對於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縱有部分原告為曾簽署退會之會員,然並未放棄對被告等人之侵權行為之求償權利,故原告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茗綵公司及林尚䌍、巳○○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法並無不合。
六、另查,被告茗綵公司自會員所繳納每份二萬三千元投資款中,各撥一萬元作為紅利回饋金、四千三百元作為紅利獎金,並存入福利委員會共管帳戶內控管,以供茗綵公司每月發放會員紅利回饋金之用,該帳戶內之資金,於發放與會員前,雖仍屬茗綵公司所有,原告固負有返還義務,惟因被告等人對原告等人有詐欺等不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務,二者均已屆清償期,原告主張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等對所保管之被告公司福委會福利金186萬1467元主張抵銷,請求賠償抵銷後之餘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被告雖亦抗辯以上開福委會福利金主張抵銷渠等對原告等人之損害賠償債務,惟被告等人係因故意之詐欺行為而對原告等人負有損害賠償債務,則依民法第339條規定,被告等人不得將之與原告等人對被告茗綵公司之福委會福利金債務互為抵銷,則被告主張以丙○○所侵占之185萬4554元(無論是否屬實)作為抵銷之抗辯,其之抗辯顯不合法。
七、末查,足證被告等人確實係假藉投資生化科技、期貨交易等行業可獲得高額利潤之詐騙方式,致使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並加入被告公司。則原告等人於不知被告等人上開詐騙事實之情況下,善意介紹下線加入被告公司,誠屬多層次傳銷公司成員之正常業務行為,因此所獲得之產品及推薦與組織獎金,核屬工作之對價,洵非被告所指之詐欺共謀,故被告抗辯原告等人應將上開獎金返還,顯無理由。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人所受之損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與舉證,核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十、本件係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請求賠償,兩造均未支出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金額表:
編號姓名金額
1丁○○64,131
2未○○(鄭義堂)762,964
3己○○112,156
4壬○○133,336
5丙○○297,655
6癸○○354,428
7申○○212,147
8乙○63,285
9丑○○37,076
10酉○○34,527
11卯○○20,716
12寅○○20,717
13甲○○89,772
14子○○○75,960
15辛○○93,039
16午○○65,695
17辰○○62,567
18庚○○30,588
19陳秀曰32,674
合計2,563,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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