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丁○○原告己○○原告癸○○訴訟代理人酉○○原告丙○○原告子○○原告寅○○原告地○○原告午○○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原告巳○○兼訴訟代理乙○人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丑○○○原告辛○○原告戌○○原告未○○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原告庚○○原告卯○○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天○○人樓原告天○○
樓兼前列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亥○○原名 鄭義堂 被告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原名林尚䌍人
號被告申○○
號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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