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7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7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27524號債權人亞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號債務人亞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亞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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