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0號公訴人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2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