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441號
原   告  盧翰林
被   告  蕭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5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尚有其他證據聲請調查
,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以書狀向法院提出。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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