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40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被 告 蔡政哲 原住臺中市○○區○○路2段157巷14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上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蔡政哲身分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金池